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華春雨 黃小希)記者從23日舉行的民政部新聞發佈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以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行為的監護人,將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七種情形可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雲騰介紹說,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主要涉及兩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不履行監護職責。意見根據這兩個法律的規定,列舉了七種嚴重情形。
  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胡雲騰表示,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必須審慎行使,即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監護權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後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其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
  但是意見也規定,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如何及時幫助未成年人脫離“險境”
  當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時,如何及時幫助他們脫險,避免悲劇發生?
  意見不僅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時的發現和舉報義務,還對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出警處置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了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閆正斌指出,判斷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被帶離,應根據現場的情形判斷。第一種情形是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根據未成年人受傷的情況做出判斷;第二種情形是未成年人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的,要通過瞭解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是否經常施暴、有暴力傾向,或者長期酗酒、吸毒,精神異常等情況進行判斷;第三種情形是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態,主要根據未成年人年齡、無人照料的時間、次數等綜合因素判斷。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將處於危險狀態的未成年人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後,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
  閆正斌認為,過去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把未成年人帶離後,親屬不願意接受的情況。上述規定不僅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的特點和生活學習的需要,提供了多元的保護地點,對民政部門兜底責任的明確,也對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很大幫助。
  民政部門是“兜底”監護人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在發佈會上表示,家庭監護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具有首要職責。剝奪父母的監護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進行警示和懲戒。
  他同時指出,國家監護是通過轉移監護權實現國家和政府的監護,是對家庭監護的補充,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環境。民政部門要代表政府履行對未成年人國家監護的兜底責任。
  根據意見,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胡雲騰認為,意見的公佈施行,標志著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的協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進展,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層次邁進了一步。  (原標題:四部門出台意見:七種情形可被判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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