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則明確“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強調。
  服刑表現要“全面考量”
  “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新司法解釋對實踐中如何把握這些條件予以明確。
  例如,第5條第一款規定: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情況。
  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擬假釋罪犯再犯罪危險性問題進行規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有利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假釋案件時予以全面考量。
  第三款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下半年或啟動全國性檢查
  今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3月,最高法院專門召開會議,提出了“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
  對於這一系列的新規、新要求如何有效貫徹落實?宮鳴在發佈會上介紹了最高法院下一步的具體舉措。
  “首先將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比如下一步要下發《關於對職務犯罪罪犯實行備案審查的通知》,就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序要求予以明確,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實體性的司法解釋再進行必要的修改。”宮鳴說。
  “其次,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制度。”宮鳴透露,最高法院將以中央政法委指導意見規定的三類案件為重點,每年組織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的檢查。這項工作今年下半年將正式啟動,重點檢查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是否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  (原標題:減刑假釋裁定書應在網上公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k93zklha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